最高院民一庭刘敏庭长解读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时间:2023-07-02 10:57:41  热度:0°C

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

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

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一般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尽了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禁运、交通***、人员隔离、进出境***、停工停产)。但上述事件的发生对于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如***摧毁工厂),当事人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到达解除、诉讼仲裁确认解除)。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根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区分是明显不公还是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可以分别使用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即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事由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包含关系,如情势变更的事由大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原来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则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情势变更适用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和他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这种变化是一种客观情况,且要达到足以动摇合同基础的程度,要根据客观情况本身及其对合同基础的影响具体判断;其次,这种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再次,变化是无法预见的,如果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不能适用;最后,必须不属于商业风险。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合同严守是原则,情势变更只能是极端情况之下的例外,情势变更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做的调整,这种调整必须限定在非常必要的“明显”不公情形内,原则上一定要慎用。

情势变更适用的法律后果,一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对方应当积极回应,参与协商,双方当事人应以诚信,本着公平原则,重新调整***义务关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是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在适用中要严格掌握,避免当事人以此为由逃避履行,损害合同效力和权威,破坏正常交易秩序。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异同点

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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