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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因故不愿缴社保,后来却因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而与单位扯皮。应该如何处理呢?请看下面案例。
一、自行承诺不缴社保,辞职后要求赔偿失业金损失
2017年8月1日,天津市津南区刘某彬与济浓公司,签订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用工单位为东吴公司。
期间,刘某彬出具承诺书:“……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考虑到自身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此产生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济浓公司未为刘某彬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用。
2020年6月30日,刘某彬提出辞职,与济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7月23日,刘某彬向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济浓公司、东吴支付未办理失业险所造成的损失。
2020年12月31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济浓公司、东吴公司支付刘某彬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济浓公司、东吴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遂***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
二、不讲诚信不该赔!一审***作判决
津南区人民***审理认为,刘某彬自行承诺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且作出了后果自行承担的意思表示,但离职后又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失业保险损失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得到支持将损害公平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诚信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相悖,故***对刘某彬请求济浓公司、苏州东吴公司承担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刘某彬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提出上诉,认为济浓公司、苏州东吴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应当依法支付由此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三、法定义务不豁免,二审判决要赔偿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彬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产生失业金待遇损失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
本案中,刘某彬虽书面承诺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刘某彬主张济浓公司、苏州东吴公司承担失业金待遇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审最终判决被上诉人济浓劳公司、东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刘某彬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唐律口诀曰:
缴纳职工社保费,
法定义务单位有,
即使职工愿放弃,
单位义务不豁免。
员工承诺不愿缴,
违反法规属无效,
失业金待遇损失,
单位应该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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