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养犬重点区及禁养犬名录公布!

时间:2023-11-21 10:35:50  热度:0°C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养犬成为了一种时尚

但不是所有的狗狗都是“萌宝宝”

也不是所有主人都做到了文明养犬

近日,“狗咬人”事件频发

10月6日

盐城市滨海县发生一起宠物犬伤人事件

一名女子逗狗时被咬伤面部

10月16日8时许

四川省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

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

10月17日

四川省乐山市又发生一起狗咬人事件

一未拴绳大狗在大街上追着扑咬2名***

多起事件引发关注

那么,遇哪些狗特别要当心?

养犬人需要注意什么?

盐城市为加强养犬管理

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了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的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颁布的《条例》有哪些重点

和小东一起往下看

附《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3号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会2022年10月10日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8月25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留检和经营

第五章 法律和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应急搜救、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养犬人做好犬只防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犬只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留检、捕杀狂犬以及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免疫、检疫、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犬伤处置、人用狂犬病***接种、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发展***、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制定文明养犬规约并监督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犬引发的***。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予以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

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单位、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养犬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举报违法养犬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九条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

(一)对新生犬只,在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

(二)对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接种;

(三)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的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七日内接种。

犬只应当在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接种狂犬病***,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盐淮、盐靖、沈海高速公路合围圈内和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其他县(市、区)城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由市级***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母犬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满三个月前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免疫接种的,到***机关办理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因遗弃或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固定住所合法证明材料;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因护卫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登记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的品种、数量以及养犬必要性的说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

(六)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七)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续登记。

养犬人、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遗失、死亡或者放弃饲养送交犬只留检机构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有效犬只免疫、检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犬只登记、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狂犬病***接种定点机构,逐步实现在同一场所办理狂犬病***接种和养犬登记等业务。

第二十条***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提供便利。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二)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五)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不得在校园周边遛犬;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

(七)不得***、遗弃犬只;

(八)不得随意弃置犬只尸体;

(九)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引;

(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在电梯、楼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

(五)即时清理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二)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

(三)重点管理区内的农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

(四)封闭式公园、景区、健身步道等公共场所;

(五)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的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犬进入。对携犬进入作出***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或说明。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时间和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犬只和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饲养场所的,养犬人应当采取将其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临时寄养犬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到***机关报备。

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个人,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接收临时寄养的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有效约束犬只,避免犬只伤害他人;犬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在饲养、诊疗或者收留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留场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第四章 留检和经营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只、弃养犬只、没收犬只等的收容留检等工作。犬只留检机构由***机关进行监督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机构,或者向***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机关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一条被收容的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机关应当通知养犬人领回,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凭有效***到犬只留检机构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在留检机构产生的饲养、免疫、医疗等费用。

无人认领、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犬只,视为弃养犬只,由犬只留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建立犬只***制度。对收容的犬只,经检疫合格并适合被***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的个人和单位***。***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从事犬只繁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防疫、检疫等手续。

销售犬只的,应当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买受人信息,告知买受人本市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大型犬、烈性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禁养犬只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机关对养犬人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养犬人在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养犬人***犬只的,由***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四十条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牵引带牵引犬只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未即时清理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犬只圈(拴)养或者离开饲养场所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寄养犬只未按规定报备,或者接收临时寄养不符合规定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销售禁养犬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规定由***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派出所决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实际控制和管束犬只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滑动查看全文)

2023年6月19日

我市发布公告

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东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落实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制度,根据《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通告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东至沈海高速、西至 204 国道、北至344 国道、南至引江河合围的区域。

本通告自202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东台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文明养犬,从你我做起

《条例》第十条规定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

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机关申请登记

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犬类准养证核发目前已列为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养犬人都应到附近“一站式”服务点现场办理或线上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为犬只取得的合法身份,经***机关批准后才为合法养犬。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01、个人养犬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02、单位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二、养犬登记办理材料

01、个人养犬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固定住所合法证明材料;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02、单位养犬

单位登记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犬只的品种、数量以及养犬必要性的说明;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三、养犬登记办理流程

01、养犬人可选择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

办理养犬登记

(1)线下办理:养犬人在为犬只免疫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一站式”服务点工作人员将材料录入信息系统,***派出所审核通过后,养犬人可在“一站式”服务点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2)线上办理:养犬人在为犬只免疫后,可通过“犬卫士”手机APP或“我的盐城”养犬登记模块办理登记申请,按照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派出所审核通过后,可以到“一站式”服务点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02、流程图

四、养犬登记办理地址

为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免疫和登记业务,市***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在大市区范围评估确定了38家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站作为首批犬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各县(市、区)前期已评估确定一批“一站式”服务点,将由各地自行公布。

关于养犬的其他常见问题和要求

问题一

市民养犬应遵守哪些规定?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

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域管理。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40种烈性犬和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以及体高超过60cm以上的大型犬。

问题二

重点管理区范围有哪些?

大市区重点管理区范围是指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盐淮、盐靖、沈海高速公路合围圈内和江苏省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区域,其余县(市、区)重点管理区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问题三

养犬登记有效期有多久?

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续登记。

问题四

已依据《盐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进行犬只免疫登记的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养犬登记?

养犬人此前进行犬只免疫登记,是依据《办法》履行的备案手续。《条例》施行后,犬类准养证核发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犬只免疫是作为许可审批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不管之前是否已进行免疫登记,均需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申领电子犬证。

问题五

养犬登记是否收费?

养犬人首次申***犬登记,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识别牌免予收费,因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犬只电子识别牌遗失的或者损坏的,由养犬人前往“一站式”服务点自费购买。

问题六

重点管理区一户一犬如何理解?

以实际养犬地址为基础,该地址的家庭户内只能养一只犬。其中,养犬人非房产所有人,但与房产所有人为同户居住的夫妻、父***女等亲属关系的,可以办理登记。

问题七

《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一户养多犬怎么办?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条例》施行前,养犬人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如果已经在动物诊疗机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后继续饲养。

问题八

《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怎么办?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养犬人在2020年2月1日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已经依法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于2023年3月1日前办理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条例》施行后,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繁育的犬只不得办理养犬登记,应当自行妥善处置或送交犬只留检机构收容(大市区犬只留检机构为盐城市犬只留检所,地址/亭湖区通明路52号,电话/0515-88893110)

问题九

不想继续养犬如何处理?

市民放弃饲养犬只的,可以自行将犬只转让给亲友或者其他符合个人养犬条件的人饲养,并到“一站式”服务点、“我的盐城”、“犬卫士”APP办理养犬变更登记,也可以送至犬只留检机构收容。

问题十

养犬登记是否一定要在《条例》实施前办理?

养犬人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犬只为烈性犬、大型犬的,在依法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应当在2023年3月1日前办理养犬登记,除此之外,其他犬只可以在下一个免疫有效期期满前可以一并到一站式服务点进行办理相关养犬登记手续。

问题十一

发现流浪犬怎么办?

市民发现流浪犬,可以拨打110反映情况。***机关将会同犬只留检机构及时进行收容,核查到养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养犬人7日内携带有效***领回,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回的,视为弃养犬只。

问题十二

给爱犬一个合法身份

禁止饲养、销售的烈性犬名录

除上述40种犬只外,还包括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以及由市***机关和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

禁止饲养、销售的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60cm以上的犬只为大型犬。

快给你的狗狗办个“身份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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